114-09資訊交流

財政部1140905台財庫字第11400658710號令

財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辦法(114.9.5.訂定)

訂定「財政部因應國際經貿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執行要點」,其生效日期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附「財政部因應國際經貿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執行要點」

財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執行機構為中國輸出入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提供企業金融支持措施之項目、經費上限及受理期間如下:

  1. 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二十億元,由執行機構或與執行機構換文簽約之承貸貿易融資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金融機構)辦理。

  2. 輸出保險費用減免,總經費上限為二十億元,由執行機構辦理。

  3. 受理期間:

(1)  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止。但經費用罄時,停止受理。

(2)  輸出保險費用減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之日止。但經費用罄時,停止受理。

前項第二款經費有賸餘者,得用於執行機構辦理同款業務之理賠款,支用上限由執行機構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廠商於本辦法訂定發布前,依財政部因應國際經貿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執行要點申請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或輸出保險費用減免,經執行機構或承貸金融機構受理者,應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四條
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之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廠商或其關連產業廠商。

  2. 對美國出口實績較基期衰退達百分之十;或關連產業廠商營業額較基期衰退達百分之十。

  3. 票、債信及營運情形正常。

前項第二款所稱較基期衰退,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對美國出口實績,或關連產業廠商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較下列任一比較基準期間,衰退達百分之十者:

  1. 較一百十三年度同期月平均。

  2. 較一百十三年下半年度月平均。

  3. 較一百十四年度一月至二月月平均。 

第五條

輸出保險費用減免之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廠商或其關連產業廠商。

  2. 受美國關稅影響之廠商。 


第六條

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項目之貸款,應符合下列用途之一:

  1. 直接或間接拓展外銷市場、維持正常營運。

  2. 購置出口所需之原物料、機器設備及零組件等所辦理之進口業務。

  3. 辦理整廠整案輸出。

第七條

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項目之貸款利率及上限:

  1.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適用對象者,融資額度年利率減碼百分之一,每家廠商適用本措施利息減收金額以一百萬元為限。

  2.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及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者,融資額度年利率減碼百分之一點五,每家廠商適用本措施利息減收金額以一百二十萬元為限。 

第八條

輸出保險費用減免項目如下:

  1. 徵信費:最低以一折計收。

  2. 保險費:最低以一折計收。

第九條

第三條所定支持措施與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構)所定措施性質相同者,不得重複申請。 

第十條

申請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項目之廠商應檢附出口美國外銷實績之文件、實績或營業額衰退之證明文件、承貸金融機構貸款申請書及執行機構或承貸金融機構規定之必要文件,向執行機構或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承貸金融機構之貿易融資額度核定,依其徵授信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為辦理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項目之專案列管及考核,獲貸廠商及承貸金融機構應盡義務:

  1. 主管機關、執行機構或承貸金融機構得派員前往獲貸廠商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獲貸廠商不得拒絕。

  2. 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利息減碼(收)之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執行機構得派員前往瞭解減碼(收)作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獲貸廠商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逕自變更貸款用途,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減收之利息;獲貸廠商所送申請文件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事者,亦同。 

第十二條

為辦理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及輸出保險費用減免項目之專案列管及考核,執行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利息減碼(收)及保險費用減免之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瞭解減碼(收)及減免作業情形,執行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督導與執行、執行機構及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或損失,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主管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貿易融資業務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授信準則、承貸金融機構徵授信審查規範、一般徵授信實務及相關規定辦理;輸出保險業務依照執行機構辦理輸出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施行。


參照:(114.9.5.)美國自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實施一系列關稅政策,對我國產業及出口結構造成衝擊,為協助受衝擊且具備出口美國實績或其關連產業廠商,降低資金成本,開拓新客戶、新市場,減少對單一地區之依賴,強化廠商出口競爭力,爰依據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之授權,就本條例所定涉及財政部主管之提供企業金融支持措施相關事項,擬具「財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執行機構。(第二條)三、本辦法所定提供企業金融支持措施之項目、經費上限及受理期間。(第三條)四、本辦法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之適用對象資格條件及基期衰退之認定基準。(第四條)五、本辦法輸出保險費用減免適用對象資格條件。(第五條)六、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項目之貸款用途。(第六條)七、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項目之貸款利率減碼、利息減碼(收)金額上限。(第七條)八、輸出保險費用提供減免之項目。(第八條)九、本辦法與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構)相同性質優惠措施不可重複適用。(第九條)十、申請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項目受理單位及應提供之申請文件。(第十條)十一、獲貸廠商、承貸金融機構及執行機構應盡義務。(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十二、督導與執行之免責規定。(第十三條)十三、未盡事宜辦理規定。(第十四條)十四、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五條)


金管會1140925新聞稿

我國於117年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損益表之結構將有較大改變,管理階層若有自行定義之績效衡量資訊應於附註中充分揭露,將使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更透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宣布我國將於117會計年度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下稱IFRS18)。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下稱IASB)為回應投資人對於企業財務績效報導之可比性及透明度之關注,於113年4月9日發布IFRS18,全面取代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下稱IAS1),以加強財務報表與投資人之溝通。金管會經調查評估適用IFRS18對我國公開發行公司之實務影響後,規劃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於117會計年度適用IFRS18,俾利我國企業有充裕時間因應新準則規定;另我國企業如有提前適用IFRS18之需求,亦得於金管會認可IFRS18後,選擇提前適用IFRS18規定。

IFRS18適用影響評估

IFRS18與現行IAS1之主要差異係1.調整損益表之結構,新增「營業損益」及「籌資前稅前損益」等小計項目,並將損益區分為「營業」、「投資」及「籌資」等種類,使損益表表達更格式化;2.管理階層若於財務報表以外對外溝通對整體財務績效的觀點(如舉辦法說會新聞稿)中說明管理階層績效衡量指標,須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相關績效指標的計算及調節過程;3.新增彙總及細分的原則,使投資人更聚焦於重大資訊。

基於IFRS18為財務報表表達及揭露之重大變革,金管會為評估IFRS18對我國企業之影響程度,前於114年3月起對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發放問卷調查,經彙總企業回覆結果,並評估對企業及外界之影響,爰規劃我國企業於117會計年度適用IFRS18,理由如下:

  1. 減輕企業同時接軌各項新制之壓力:IFRS18對收益及費損之分類改變幅度較大,企業需投入相當人力、時間及資源辨識與現有準則規範之差異,俾配合進行相關系統、報導流程及管理性報表等之調整,至少須有1年之內部調整作業期間,且須於比較期間完成開帳;復考量我國上市櫃公司自115會計年度起陸續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為減輕企業於短期內同時接軌各項新制之壓力,爰規劃我國企業於117會計年度適用IFRS18,給予企業較充裕時間因應。

  2. 投資人需了解新規定對企業營業損益之影響:我國現行綜合損益表對於非經常發生之損益係於營業外收入及支出表達,IFRS18新規定則將不屬於投資及籌資種類之損益納入營業損益(包括非經常發生之處分不動產損益、減損損失、部分外幣兌換損益等),可能增加企業營業損益之波動,為協助投資人了解IFRS18規定對企業營業損益之影響,尚需時間對投資人進行教育宣導。

  3. 現行相關法規及監理指標須配合檢討調整: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各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將須配合IFRS18規定辦理修正,其他相關規定或監理指標之內容涉及營業損益或營業外收入及支出等,亦需時間配合檢討是否予以修正或調整。

金管會相關協助措施及未來推動工作重點

金管會為利企業及早熟悉IFRS18規定,已展開各項接軌準備工作,包括委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完成IFRS18之正體中文版翻譯,證交所、櫃買中心已於113年11月至12月舉辦四場IFRS宣導會,由專家說明IFRS18之規範重點,以利企業及早評估相關影響並預為因應;另透過證交所、櫃買中心、學者專家及會計師代表共同成立之「採用IFRS新準則工作小組」持續蒐集及討論外界對於適用新準則的實務議題,並製作與IFRS18相關之問答集6則供外界參考,相關資源均置於「IFRS會計準則專區」,歡迎企業多加利用。 

配合我國企業將於117會計年度適用IFRS18新準則,金管會將儘速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各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亦將配合辦理修正,以利企業調整相關資訊系統及作業流程,後續並將檢討修正其他相關法規,今年底將持續舉辦相關宣導活動,說明IFRS18之規範重點及配合修正之法規內容,以及持續更新IFRS會計準則專區,及時提供企業相關宣導及教育資源,另針對IFRS18之適用疑義持續討論並研擬相關問答集或提供實務指引,供企業參考,俾協助我國企業順利接軌適用IFRS18。


一、財政部1140901財政部新聞稿

如何繳納逾期稅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繳納期限屆滿後3日內,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也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帳戶、自動櫃員機轉帳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e化方式繳納;應繳稅額在3萬元以下,還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繳納期限屆滿第4日起,只能到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30日還會被加徵滯納利息,遇到假日也照樣核算。

二、財政部1140903財政部新聞稿

虛報房地合一稅裝修費用,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如持有房地期間有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以下合稱裝修費),可包含於成本中申報減除。

該局說明,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列報減除裝修費,應有修繕(裝潢)事實,並檢附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付款證明及修繕前後照片等相關憑證;若無修繕事實,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2月間出售其107年7月間取得之A房地,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列報裝修費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惟僅檢附估價單,經該局函請甲君提示統一發票及給付證明等相關裝修事證,甲君表示發票已遺失且無法提示其他證明文件;為求慎重,該局進一步向裝修公司查得該裝修案係承作甲君擔任負責人之乙公司所屬辦公室裝修工程,且裝修費用是由乙公司支付,爰該局認定甲君無修繕事實以不實之單據虛報可減除成本,剔除裝修費320萬元,補徵稅額64萬元(320萬元*適用稅率20%),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三、財政部1140903財政部新聞稿

從速、從寬、從簡積極協助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營業人退還溢付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政府宣布實施關稅政策影響國內整體經濟,政府已啟動相關應變機制,財政部為協助受衝擊營業人渡過難關,訂定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作業原則),該局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辦理營業人申請退還溢付稅額作業。

該局說明,營業人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有資金調度需求,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惟逐案陳報財政部恐影響其資金運用效率,為簡化作業流程,財政部於114年6月4日訂定作業原則,只要在作業原則發布日為營業中營業人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如附表),即得於美國評估及實施關稅政策影響期間,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不限次數累計可退還限額為30萬元,免逐案報部核准,以利營業人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作業原則規定,並利用金融機構帳戶直撥退稅方式申請退稅,以加速取得退稅款,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財政支持措施專區」(https://www.mof.gov.tw/support)項下其他措施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查詢;另查定課徵營業人部分,如有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者,亦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稽徵機關將提供稅務協助,依實際營業受影響情形覈實調減。

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營業人,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其適用對象及相關內容如下:

適用對象

作業原則發布日(114年6月4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適用條件(符合其中一項)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紓困、

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

其他因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

限額

適用期間內可多次申請退稅,累計退稅限額30萬元。

期間

於美國評估及實施關稅政策影響期間。

申請方式

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提出。


四、財政部
1140903新聞稿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均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營業稅者,除補徵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營業人如將該不實憑證列報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成本或費用,核屬虛增成本或費用應予剔除,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又營業人因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同步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亦可能產生短漏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情形,相關漏稅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查獲110年度無進貨事實取具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稅額18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有漏稅額,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450萬元罰鍰;該局亦查獲該公司將前述不實統一發票全數虛列為營業成本,致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均有漏稅情事,經剔除虛列之營業成本3,600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58萬元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147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漏稅額分別裁處罰鍰。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切勿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成本費用。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五、財政部1140911新聞稿

符合規定之包租業按租金收支差額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自107年施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管理條例),以提升租屋品質。考量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下稱包租業)係承租個人住宅再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之C2B2C交易模式,應就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後結餘數,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租賃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之包租業,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即承租所有權人為個人之房屋,並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租賃住宅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租賃期間未達30日之情形者,應逐屋編製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並以收支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查於113年間出租房屋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其主張係包租業者,得以租金收入減除支出後之差額開立統一發票,惟經審核其並非符合前述規定之包租業,出租房屋仍應以收入全額開立統一發票,查獲短漏報銷售額2千378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18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59萬餘元。

營業人出租房屋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符合前揭規定設立之包租業,始得就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後差額,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漏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六、財政部1140925新聞稿

營利事業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應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為降低未來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而遭受鉅大損失,常以投保方式來降低其特定風險,惟當實際發生損失時,又常漏未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列入其他收入中,致漏報所得額,除遭國稅局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另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除應申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外,相關保險費支出等證明文件,亦應依規定記載及保存,並核實入帳。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得當年度受有保險賠償收入5,000,000元漏未申報,甲公司說明111年度承攬A工程,並將A工程部分轉包給乙公司,因乙公司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甲公司與乙公司共同負擔賠償責任,經調解與該勞工達成和解,並於112年支付賠償金4,500,000元,惟該賠償金並未入帳,本案保險理賠金額5,000,000元大於甲公司所支付賠償金,核有短漏報所得500,000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七、財政部1140925新聞稿

汽車修理廠隱匿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短漏報貨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期查獲甲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卻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之統一發票,隱匿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之事實,經國稅局查獲補徵貨物稅並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說明,該局運用稅務資料庫交查發現轄內甲汽車修理廠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大額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似有異常,經該局查核發現甲修理廠係在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前,及新領牌照登記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且改(加)裝車身貨物稅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而甲修理廠卻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結果被補徵貨物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規定,汽車修理廠商對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得免辦產品登記,而採逐件申報繳納貨物稅。據此,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新領牌照登記日(含)前,改(加)裝車身應按含改(加)裝車身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並由各裝置廠商就其改(加)裝部分,完納貨物稅;如廠商已稅車輛在新領牌照登記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1萬5千元以上者,亦應就改(加)裝車身課徵貨物稅。

經營汽車修理業者,請自行檢視是否有漏報繳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應納貨物稅情事,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八、財政部1140925新聞稿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丹娜絲風災勸募專戶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丹娜絲颱風造成部分地區災情,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有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稱賑災基金會)辦理丹娜絲風災勸募專戶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指出,賑災基金會本次專案捐款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統合各項災害復原重建經費,用於災民之災害援助、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賑災基金會前開專案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可全額列報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提醒,民眾或營利事業發揮愛心捐款,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同時也能享有節稅權益,請記得保存合法憑證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