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6資訊交流


一、財政部1140602新聞稿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要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未依規定載明,會不會被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別於一般零售業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可免填載買受人資訊,鑑於製造業及進口貿易商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為個人時,為杜絕取巧、逃漏,爰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渠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須載明買受人資訊,以利查證;倘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資訊,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之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萬5,000元,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不實者,得連續處罰;其第2次以後裁處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萬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精密零件製造商,該公司在銷售精密零件與個人時,開立買受人欄位僅以簡略字樣註記「shu」之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價格計5萬元,甲公司未詳實載明買受人名稱與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已構成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違章,第1次裁罰時,按銷售額1%計算為476元(銷售價格5萬元/1.05*1%),因罰鍰不得少於1,500元,應處罰鍰1,500元。

所有製造業及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應檢視其開立統一發票之內容,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時,有無確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財政部1140603新聞稿

父母出資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各項貸款或債務時,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信用卡費,係父母無償承擔子女信用卡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故該代償之卡費金額,應併入父母贈與總額中計算,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間自其銀行帳戶提領存款代為償還兒子乙君積欠銀行之信用卡費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得,因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該局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就該代償卡費金額350萬元,補徵甲君應繳贈與稅額10.6萬元〔(35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三、財政部1140613新聞稿

賣方營業人取得買方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交易的過程中,因其中一方未依規定履行合約支付違約賠償款,取得該賠償款的一方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取得該賠償款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換言之,賣方營業人因銷售行為取得買方支付的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反之,若買方營業人向賣方收取的賠償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則非屬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委託乙公司辦理裝修工程,雙方於111年4月30日訂定裝修契約,甲君於同年7月6日要求終止契約,乙公司主張甲君應給付乙公司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75萬餘元(含圍籬施工費及結構設計費);乙公司於113年5月15日收到前揭賠償款,因契約已終止,僅開立收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3萬餘元外,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3萬餘元。

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和解金及違約金等收入,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四、
財政部1140617新聞稿

利用自宅經營餐飲業,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利用自宅經營早餐、麵食、小吃、點心及飲料店等,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然因有銷售貨物之營業事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仍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利用自家住宅1樓部分空間販售點心三明治,為節省經營成本,甲君並未設置牌號及僱用員工,由其一人獨自經營,且該店面為小本生意,自認收入不多,不知道只要有銷售貨物之行為即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經該局查獲通知甲君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核處。

五、財政部1140617新聞稿

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之優惠措施,原於114年6月14日截止,財政部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將購買前揭節能電器得免徵貨物稅之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

該所另特別提醒,民眾在購買節能電器時,必須在購買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國稅局並已提供沒有憑證或讀卡機的民眾採「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線上申請,只要透過網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選擇「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依照步驟登錄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及相關附件影像檔,經國稅局審核並與金融機構比對完成身分確認後,退稅款就會直接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完成線上申請後可立即取得收件編號,方便隨時查詢案件進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下稱節能電器),可於發票或收據載明的購買日起6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但應注意列帳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係購買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原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則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12年9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43,000元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之冷暖氣機1臺,並帳列當年度費用,甲公司於113年2月5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取得貨物稅退稅款1,600元,甲公司應將該退稅款列為113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購入節能電器如帳列固定資產,其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時,應於申請退稅年度,將應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再提列折舊;如帳列購置當年度費用,並於次年度申請取得貨物稅退稅款者,應於申請年度列為其他收入,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


六、
財政部1140618新聞稿

中古車市場熱絡,申報進項稅額請留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個人購買中古汽車及機車時,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規定,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計算進項稅額,才能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售稅額。

該局說明,中古車商向個人、政府機關或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收購中古汽(機)車時,因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前揭注意事項規定,得以買賣合約書、讓渡書或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及其他憑證,作為進項憑證,逐輛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並於申報各該輛中古汽(機)車銷售額當期,逐輛比較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取其小者作為可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商應檢附「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至於前述相關進項憑證申報時可暫免檢附,但應依規定妥善保存,於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提供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中古車商於114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315,000元向小王購入中古汽車1輛以備銷售,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5,000元〔315,000元÷(1+5%)× 5%〕,同年4月間以420,000元售出,銷項稅額為20,000元〔420,000元÷(1+5%)× 5%〕,該輛中古汽車之進項稅額未超過其銷項稅額,甲中古車商於申報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即114年3-4月期)營業稅時,該筆進項稅額15,000元可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甲車商於113年11月以210,000元向小規模營業人丙購入供銷售中古汽車1輛,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0,000元〔210,000元÷(1+5%)× 5%〕,114年4月間以168,000元(含稅)賠售,銷項稅額為8,000元〔168,000元÷(1+5%)× 5%〕,因該輛中古汽車之進項稅額已超過其銷項稅額,超過部分不得扣抵,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得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為8,000元。

該局最後提醒,中古車商應注意前開計算及申報進項稅額規定,以維其權益,俾免因違反規定受罰。

七、財政部1140625新聞稿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虧損扣除規定,係為提高企業競爭能力、促進稅制公平合理以及獎勵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對帳冊簿據齊全,申報正確者,予以優待,準此,原則上以往年度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例外符合特定條件者,方可適用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准予跨年度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新設立,108、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非屬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亦無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該二年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數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150萬元、600萬元,自110年度起甲公司年度結算申報均委託會計師簽證,且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110、111年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數分別為250萬元、200萬元,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為550萬元,得將110及111年度經核定之虧損數450萬元,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至於108及109年度虧損數,則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八、財政部1140625新聞稿

營業人發生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記得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糾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回,並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另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依規定時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另外營業人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作廢的發票都要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發票後,才發現有金額錯誤等情形,買受人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為沒有買受人資訊,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不可自行作廢發票,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應依「正確銷售額」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的情形達3次以上,就沒有免罰的適用。